来源:www.njbairuixin.com 作者:佰瑞欣 发布时间:2018-10-31 9:25:30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一个简单的整理。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 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
贷:银行存款等 120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
5、2008年12月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10
贷:累计摊销10(1200÷10×1/12)
从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并按10年平均摊销,在损益表中反映的研究开发费用共计为110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税时研究开发费用应分两个阶段进行加计扣除。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150%在税前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不少于10年)。
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额为:
100×50%+(1200×150%÷10×1/12-10)
=50+5=55(万元)
若: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
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55=24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5×25%=61.25(万元)
节税:300×25%-61.25=75-61.25
=13.75(万元)
以后的摊销年份内可以节税:
(180-120)×25%=15万元
在企业会计利润300万元的规模上,约节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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