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njbairuixin.com 作者:佰瑞欣 发布时间:2016-3-27 17:39:52
2015 年7月1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锡城一家小超市内,以53元的价格买了两瓶标有“青花瓷”标识的白酒。超市老板因侵犯了注 册商标专用权,昨天站上了滨湖区法院的被告席。作为被告,超市老板也觉得委屈,表示都是供销商定期到超市送货,对商标涉嫌侵权毫不知情,且“超市现在已经 不再销售侵权商品了”。因被要求索赔4.2万元,超市老板也觉得数额过大,表示会和原告进行协商,也要向供货商追讨自己的损失。
作 为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就“青花瓷”文字商标提出申请,早在2011年10月21日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原告称,多年来,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市场上侵犯 “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损害了原告本应占有的市场销售份额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曾投入巨额资金打假,但收效甚微,侵权行为 屡禁不止,这才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省内进行维权活动。
青花瓷维权案,被告多是小超市、烟酒店等个体工商户,单起案件的赔偿费都超万 元。昨天开庭的这起案件,超市老板觉得委屈,究其原因,和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基本不审核进货酒品合法来源有关。他们又多是先代销后结算,或是从小商 品市场批发进货,往往等到成为被告时才发现问题。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进货时要保留进货单据,主观上无错,且要尽到注意义务,不然也很难向供货商追责。本新闻来源佰瑞欣:http://www.njbairuixin.com/newshow.asp?id=8